南斯拉夫农用地合并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33页(245字)

南斯拉夫1965年《农用地使用基本法》第36条规定,凡旨在合理耕作土地、进行农业机械化、施行土壤改良和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建设经济农场和培植多年生林木时,以及如果不进行合并,耕作此土地就不能采取或很难采取现代化农艺方法时,可以进行农田合并。第37条规定:(1)仅在有利于农业组织,或有利于将农用地用于农业目的的其他经济组织时,方可进行土地合并。(2)仅在一个或多个农业组织使用的土地面积大于法令规定的农用地面积的比例时,方可进行土地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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