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农用土地使用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33页(260字)
南斯拉夫《农用地使用基本法》第2章农用地的使用中规定,使用属于社会所有的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的使用的,必须按照农用地基本计划进行耕作;属于公民所有的农用地的使用者,必须根据该土地所在地区的耕作方式进行耕作;使用者不按照水利灌溉系统依法使用土地,可对其进行强制管理;区议会农业事务管理机关必须对未耕地、未采取改良措施土地进行登记监督;进行强制管理的农地交给农业组织使用或个体农业生产者使用,使用者应交付使用补偿费;可通过直接磋商或公开投标的方法,将强制管理的农用地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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