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土地资源使用检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33页(399字)

尼亚1974年《土地资源法》第64条规定:(1)农业、食品工业部和水利部协调并检查组成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统一的土地资源的所有土地的有目的的使用情况。(2)土地占有者按照土地的用途,根据与本法规定互相补充的专门法律管理和使用土地。第65条规定,县和布加勒斯特人民委员会执委会通过地籍和地区区划办事处在地方上行使前条规定的职权。这些办事处履行这些职权的情况同时对农业、食品工业和水利部负责。第66条规定,农业、食品工业和水利部和人民委员会执委会有责任检查,并确保农业生产单位、所有的农业工作者、合作社社员和个体农民采取必要措施,高效益地利用其占有的全部土地。第67条规定,在农业、食品工业和水利部内成立土地资源委员会,作为集体工作机构。这一机构的成员包括生产、设计、研究和教育单位以及占有土地的中央机关内长期在管理土地方面从事工作的高级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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