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临时用地归还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49页(184字)

尼亚1974年《土地资源法》第26条规定:(1)使用临时脱离农业种植业的土地的社会主义单位有责任自筹资金,在批准的期限内把这些土地交还农业生产,并使之具有确保其原有效能的生产条件。(2)凡不按批准期限和相应的开发条件交还土地的,除了要在法律上受到处罚以外,还将丧失为在农田上建立或扩建其他新的项目获得批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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