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城市未利用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36页(184字)

日本《国土利用计划法》中对未利用的游休土地有敦促其有效利用的规定。根据规定,土地所有者在取得一定面积的土地后经过3年还没有利用,或者还没有充分利用时,即可视为休闲土地,令其进行有效适当利用;都道府县知事(或大城市市长)可发出已指定为游休土地的通知,进行劝告和指导,让他提出游休土地的利用处分计划,推动土地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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