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原生态区土地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52页(290字)

美国《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第603条节规定:(1)内政部长应在本法被批准之日后15年内,逐个对那些公有土地面积超过5000英亩且无路可通的地区及无路可通的岛屿进行复查,并随时向总统呈交报告,说明将这些地区或岛屿继续作为“原生态自然保护区”是否恰当。(2)总统应向参议院议长和众议院议长送达他拟将某地区划为原生态自然保护区的建议书,同时附上该区的地图及已划定的边界。(3)在对上述地区进行复查期间,且直至国会作出了另外的决定之日止,该部长仍应据本法所赋予他的权力管理这些土地,以防止那些本应作为原生态自然保护区保护的地区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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