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土地征用委员会回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56页(349字)

日本1999年《土地征用法》第61条规定,符合下列各项情况之一的人,不能作为委员参加土地征用委员会的会议和审理,也不能参与表决:(1)创业人、土地所有人及其关系人。(2)创业人、土地所有人及其关系人的配偶、四种亲属以内的亲属、同居的亲属、代理人和监护人。(3)合名公司、合资公司、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以及其他法人是创业者人、土地所有人和关系人时,该合名公司的职工、该合资公司的无限责任职工、该股份公司和该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监查人以及其他法人的理事、监事,和其他具有相当此职务权限的人。委员中有一人以上的委员符合前款的规定,使委员的人数减少,影响会议的召开、审理的进行,或者无法进行表决时,由会长按照候补委员的任职顺序进行指定,临时补充委员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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