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征用调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59页(365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征用法》第10条规定,如果依据本法规定发出通告之后,当事人对所进行的测量持有反对意见,则地税征收官应在固定的某一天或调查暂时中止的某一天,按着对这些反对意见进行调查,并查清该土地的价值及要求赔偿的人所各自拥有的权益。调查结束汇总之后,地税征收官应立即做出决定。第12条规定,如果进行调查时,没有任何当事人地遵守本法规定提出异议,则对于地税征收官调查之后作出的裁决,该当事人不得向上诉委员会或任何法院上诉。第13条规定,只要地税征收官认为有必要,则他可以多次中止调查至固定的某一天。第14条规定,在依据本法进行调查时,地税征收官有权传唤并强制所有的证人到场,包括所有的当事人或一部分当事人,并可依据当时正在生效的法庭规则中有关法庭的规定,强制这些人出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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