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征用占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59页(390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征用法》第16条规定:(1)当地税征收官按本法规定作出裁决时,他有权在该土地上张贴通告,并占有该土地。(2)地税征收官一旦依据本条第(1)款规定占有该土地,则应该将通告的复印件发送给与该土地有关的人。第17条规定:(1)在紧急情况下,虽然还未作出裁决,但只要有主管部长命令,地税征收官就可在发出通告之日起7天期满时,占有需要按本法规定的用途征用土地。(2)部长可酌情命令地税征收官在未发布通告的情况下,立即占有依本法有关条例打算征用的土地。但地税征收官占有土地后7天之内,必须发布此类通告。第18条规定,紧急占有土地后,地税征收官应该对于按照《契约登记法》中有关条例已登记过的土地,应向契约登记员发出通知。契约登记员应在登记簿中进行记载,注明该土地归属国家。自记载之日起,该土地将免除留置权,归为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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