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征用土地赎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62页(433字)

俄罗斯1994年《民法典》第279条规定:(1)为了国家和自治地方的需要,可以通过赎买的方式向所有人征用土地。根据为了谁的需要而征用土地,赎买分别由俄罗斯联邦、有关俄罗斯联邦主体或自治地方机构进行。(2)关于为了国家或自治地方的需要而征用土地的决议,应由联邦行政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行政机关作出。哪些国家机关有权作出关于为了国家或自治地方需要而征用土地的决议,以及起草和通过这些决议的程序,由联邦土地立法规定。(3)通过土地征用决议的机关,至少应在征用土地的1年之前将征用事宜书面通知土地所有人。只有经土地所有人的同意。才能在土地所有人收到该通知之日起的1年内对土地进行赎买。(4)国家机关作出关于为了国家或自治地方的需要而征用土地的决议,应在进行土地权利登记的机关进行国家登记。应将已进行登记的事宜通知土地所有人,并说明登记的日期。(5)只有经土地所有人的同意才允许为了国家和自治地方的需要而赎买土地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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