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耕地用途改变确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64页(416字)
保加利亚1977年《耕地和牧场保护法》第5条规定:(1)为建设和其他非农业需要,将耕地和牧场划入居民点和工业区范围,以及为此而确定居民点和工业区以外的耕地与牧场,由部长会议或土地委员会按部长会议规定的程序进行。(2)上款也适用于社会主义组织在自己经营的耕地和牧场上确定建设的土地。(3)由部长会议确定土地与牧场分类条例、建设用地利用率指数,以及城市建设、防火、卫生等方面用地的标准。第6条规定:(1)在没有达到建筑密度的地方不得扩大居民区边界线。特殊情况须经部长会议批准才能允许。(2)在有可供利用的4、5类土地的情况下,居民点不得向水浇地和1、2、3类土地扩展。第9条规定,在社会主义组织经营的耕地和牧场范围内确定用于非农业用途的土地时,要征求这些组织的意见。第11条规定,100狄卡尔以内的耕地和牧场,从农业用地转为林业用地要经土地委员会同意;大于这一数量的则由部长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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