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耕地征用纳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64页(293字)

保加利亚1977年《耕地和牧场保护法》第15条规定:(1)投资者对征用的或提供给他们用于非农业需要的耕地和牧场,要按部长会议批准的税率纳税。作为例外也可规定在某种情况下免于纳税。(2)税款和赔偿费都列入该项目的总账目、限额和工程造价中。(3)第4、5类土地不须纳税。(4)在缴纳税款和对所有者的赔偿费之后,才能占用土地。第16条规定:(1)按上条缴纳的税款由部长会议逐年审批列入预算外收入。(2)该项资金用于改良土壤和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恢复土壤、农田建设、开荒、改良牧场和其他与保护耕地有关的活动,以及资助在未开垦的土地上建设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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