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联邦土地出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72页(544字)

来西亚1984年《宪法》第86条规定,出让为联邦用途而持有的土地:(1)凡属于联邦的任何土地权益,除须遵守第84条及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联邦得将该土地权益或其部分权益出让。(2)当出让为联邦用途而持有的土地权益时,必须规定该土地只能用于已有明确规定的联邦用途,并且除公共机关外不得出让给任何人,除非:依据联邦法律的规定;依据最高元首按第3款规定颁布或批准的命令。但本款规定不适用于第84条或第85条所许可的出让,也不适用于联邦为履行同其他国家所缔结的条约、协约或协定而对任何个人的出让,或对任何具有外国领事或外交代表身份人士的出让。(3)第2款第2项所说的最高元首命令,应向议会两院提出,非经两院分别通过决议批准不得生效。(4)根据联邦需要拨归公共机关所有的土地权益,或按本条规定转让而属于任何个人的土地权益,除遵照第84条的规定外,该公共机关或个人不得将其转让,但转让给联邦者不在此限。(5)凡按本条、第84条或80条,由联邦或任何公共机关转让,或者转让给联邦或任何公共机关的州属土地的权益,应由州政府负责登记。(6)本条上述各款规定不适用于联邦在吉隆坡联邦直辖区或纳闽联邦直辖区所拥有的土地权益、联邦对上述土地或土地权益有转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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