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转让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72页(568字)

新加坡《土地权属法》对土地转让管理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无限制拥有土地、出租、抵押、留置土地的所有权人,可以通过法定形式的转让文书将权属进行转让。这种转让一经登记,其中转让人的地产与权利,连同其地役权及其他附属权利及其附属物都将转让给作为所有者的受让人。(2)任何抵押、留置的转让一经登记,受让人即具有抵押、留置中写明或包含的所有权利和权益补偿,包括收回债务、获得酬金、年金和损失补偿等,都应依据法律和平衡法移交受让人。(3)没有抵押、留置土地的转让一经登记,不管转让是否由受让人执行,其中都应包含由受让人偿付金钱和执行由抵押与留置进行担保的义务的契约。受让人应遵守和执行这些契约与条款,并在这些金钱、义务、契约方面进行赔偿时,使抵押人、留置人不受损害。(4)已登记的土地可以以终身地产、世代地产或地产的指定继承权的方式进行转让,转让的文书必须以法定形式签订。(5)为出售已登记土地的合同产生的义务,在对给予该合同法律效力的转让进行登记之后,即被视为已包含在转让之中,除非条款有相反的明确规定。(6)在转让或其他法律文书登记之后,出租人承租人,或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或留置人与留置权人的权利都转移给相同的所有者,任何吞并这些权利的意图都须有放弃出租或撤销抵押与留置的证据来证实。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