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国有土地重新转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77页(188字)

新加坡1985年《国有土地法》第16条规定,当通过无条件转让而拥有土地的人打算放弃该转让以便接受一个新转让时,政府从方便的角度出发,在新转让下拥有的土地的价值下该转让拥有的土地价值大致相等时,总统可以签发一个新的转让来代替该无条件转让。新转让的土地可以在同一个地方,也可以在别的地方,或一部分在同一个地方,一部分在别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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