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国有土地转让修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76页(275字)

新加坡1985年《国有土地法》第15条规定,如果以前的转让已被放弃,在下列几种情况下,总统可以对无条件继承的不动产转让或修正转让:(1)如果土地已通过无条件转让而占有,但由于不正确的测量或其他原因,对该土地的描述有缺陷,因此,该土地占有者放弃了这次转让。其目的在于由此获取一个新的对土地描述完整的转让,以便世袭财产通过该新的转让继承下来。(2)在无条件继承的不动产的转让中,如果对该转让土地的边界有争议或有类似问题,则土地拥有者和总统经过协商以后,拥有者可以放弃该转让以便可能接受一个修正后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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