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1822年土地租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78页(394字)

英国殖民当局为在北印度地区推行土地租佃制度,于1822年颁布《哈尔瓦里制法令》。主要规定:农村公社或地主可继续保有对土地的继承权;如不能缴足土地税,当局有权出售其土地;凡属柴明达尔的地产,应向柴明达尔课征田赋;在耕地归农民占有而由村社统一纳税的地方,可通过村社头人课征,东印度公司税吏有权决定村社里农民之间税额分配的比例。还规定:向柴明达尔课征时,田赋率可为地租额的83%;向村社农民课征时可为净产值的95%。该税率可每隔25-30年由东印度公司和包税人重新商定一次。由于该法令规定的税率过重,英国殖民当局作出调整规定,可由东印度公司对每个地区、每块地产的田赋额及其缴纳者进行重新估定;可确定田赋缴纳者为地产占有人;可将重新确定的税率减为地租额(或净产值)的2/3。该法令在北印度地区的阿拉哈巴德、康波尔、德里、阿格拉和奥德地区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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