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农用土地股份转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81页(595字)

俄罗斯2002年《农用土地流通法》第12条规定:(1)农用土地地段上股份的交易运用俄罗斯联邦民法的规定。股东有权按自己的意愿将其股份卖出、赠与、交换、遗赠、抵押、投资入股或以其他的方式处置其产权,同时应遵守俄罗斯联邦民法第250条有关有偿划归国有的规定。股东有权将农用地地段股份授予其信任的人管理。如果股东超过俄罗斯联邦民法规定的5人,那么根据本条及联邦法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的方式实施。(2)股东有意将其农用土地地段上股份卖给第三人,该股东有义务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或者在独联体指定的大众媒体上刊登通告。如果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或刊登指定通告之日起1个月内拒绝购买农用地地段股份或者未申请有意获得该股份,卖出人有义务以书面形式通知独联体国家权力最高执行机构或者,按独联体法律的规定,通知地方自治机构,通知中应写明有意卖出农用地地段股份的价格和其他实质性合同条件,以上遵照本联邦法第8条规定,与股东人数无关。如果独联体或者按独联体法律的规定,地方自机构拒绝购买农用地地段股份或者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未通知卖出人有竟获得该股份,卖出人有权在1年内按不低于确定的通知中的价格将农用地地段股份卖给第三人。农用地地段股份的卖出价格低于较早的申请价格或修改了其他实质性合同条件,卖出人有义务按本联邦法第8条规定重新发出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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