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土地出租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83页(513字)
法国早在1945年颁布了《土地租金和土地利益分成法》。该法规定,土地租金(出租土地的年租金收入)和土地收益分成(出租土地换取部分产品)合同,不得由签约各方自由规定,必须遵守本法有关保护农业经营者的条款规定。该法还对签约各方作出如下强制性规定:书面期限最少为9年;遵守省长法令规定的租金标准;租金应根据土地的性质,按该地区出产的农产品数量和以产品价格为依据计算其金额;遵守租赁权转让规定;由地主或其直亲属之一行使收回租地权;承租者在土地出卖时有优先购买权。该法颁布后,作过多次修订。1970年12月31日法律修正案,规定由于建立农业土地联合公司和农业土地投资公司,可允许在租金规定方式和土地收回权方面采取一定的灵活性。1975年7月15日法律修正案,废除1945年法按土地生产力基数确定租金标准的规定,租期满后,可根据产量变化而提高租金。1980年法律修正案,规定在地主将小块土地指定给其法定继承人经营时,可以签订为期一年的租约。1984年法律修正案,重申了该法的公法地位;要求收回土地的地主必须是一个农民,并能保证从事耕作;改进了将土地收益分成制租约改变为地租制租约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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