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土地开发租赁租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89页(744字)

埃塞俄比亚1960年《民法典》第2988条规定:(1)租金可由固定的金额、固定数量的农产品构成,也可由根据某些农产品的时价而变化的金额构成。(2)租金还可由出租土地的某种农产品或多种农产品的固定份额构成。第2989条规定,租金额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确定之。第2990条规定:(1)除非习惯另有规定,租金应由出租土地的一半农产品构成。(2)除非习惯另有规定,出租人和佃农应以实物形式分享产品。(3)在为任何分割前,佃农可保留为了下一季耕种所必要的种子。第2991条规定:(1)应付给出租人的产品份额绝不得超过3/4。(2)在已约定更大份额的情况下,此等约定无效,产品将在出租人和佃农间均分。第2995条规定:(1)如果租金由一笔金钱或预定数量的农产品构成,应在租约年度的每年底支付。(2)租约年度从出租人将不动产交付佃农之日起算。第2996条规定:(1)如果佃农迟延支付已到期的租金,出租人可给他60天期限,并通知他在迟延支付时,合同将在该期限结束时终止。(2)此等期限应从佃农收到出租人的通知之日起算。(3)任何缩短此等期限或授予出租人因佃农不支付租金可立即终止合同之权利的规定或习惯,无效。第2997条规定:(1)如果租金由出租地产的特定份额的产品构成或由其特定产品构成,则在产品已与土地分离后,应付给出租人的份额应在出租人为此等要求时向其交付。(2)有相反习惯的,依习惯。第2998条规定:(1)在租金由一笔金钱或事先确定的一定量农产品构成的情况下,如果由于蝗虫侵袭、严重旱灾或相同性质的其他非常事故或灾难,某年的产量与正常年景相比至少减少了一半,则佃农可要求豁免其部分债务或推迟偿付此等债务的时间。(2)任何相反的约定或习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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