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地国家卖出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95页(468字)

日本《农地法》规定,国家依据农林水产大臣或依据本法有关规定取得的农地或采草放牧地,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程序向本法指定人员卖出;欲承买者,必须向农业委员会提出省令规定的承买申请书;农业委员会接受申请书后,必须向都道府县知事转呈有关文件,都道府县知事收到文件后,必须按规定发出卖出通知书副本,分别发给买主和农业委员会;在已交付出售通知书的情况下,要依据通知书上的出售日期把农地或采草放牧地的所有权或附属设施转让给承买人。该法还规定,出售的农地或采草放牧地及其附属设施的价款支付期为30年(包括定期偿付期)以内,并且连同5.5%的年息逐年一并支付。但是承买人已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则规定一次支付全部价款。在征收价款时,依据政府法令规定,国家可委托市町村征收出卖地的价款。承买人到期尚未支付价款时,国家必须发出催款通知,催促承买人在指定日期支付价款。承买人到时仍未支付价款时,要征收滞纳金,依据国税拖欠处分规定加以处理,或要求拖欠人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的市町村加以处理,国家把4%的征收金发给市町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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