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土地交易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97页(994字)

德国于1900年颁布《民法》和《土地登记条例》。其中规定:土地交易合同必须经公证处公证,持公证处的合同向土地登记部门申请登记。土地登记必须以地籍资料为基础。只有经过土地登记后的交易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进一步制定、完善土地交易方面法律体系。如《联邦基本法》规定,德国土地买卖是自由的,但不能影响公共利益。如影响公共利益,地方政府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直至强行征购。《民法》和《土地交易法》中,对地产交易必办手续、承办单位和部门作出明确规定。《土地登记规则》中,对土地交易的登记内容、登记方法、登记作用、效力等作出具体规定。《联邦建设法》中,规定地产估价由估价委员会负责,地产交易的标准价格(购买价)由估价委员会作出。该法还对地产估价的具体方法、形式作出相应规定。联邦级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构成了德国土地交易方面的法律体系。目前,德国土地交易法律中作出如下具体规定:(1)土地交易即是产权交易,其交易形式主要有出售、出租、抵押三种。交易内容包括完整产权和不完整产权两方面内容。其中不完整产权中的租地造屋权,可以每年按土地价值的2%-7%利率,交纳租金,一般租期为40-90年。该种租赁的使用权在签订契约期限内可出租、买卖、抵押。(2)土地交易时,必须履行洽谈、公证、登记的法定程序。(3)严禁农用耕地的产权转让方向以及经营方向的变更。农场主相互间土地交易,如买卖双方用途相同,买方又具有一定的经营能力,双方才可商定交易价格,签订交易合同,并报政府批准,同时应在变更登记和更改地籍后方可生效。政府控制300公顷以上扩张买地活动。(4)整理区内地产主进行土地交易时,须经申请土地整理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确认该地产交易不会影响土地整理规划方案的实施,方可允许交易。交易时买卖双方必须到登记局申请登记。(5)在建设小区规划中的地产买卖,必须服从建设小区规划的具体规定,否则,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产业主要价远高于当时市场价或者不愿意卖给政府,政府可依法按市场价格强行予以征购。(6)承租人在租地造屋权的承租期间,可将权利作为财产进行买卖、转让、抵押,但必须征得地产出租人同意。(7)地籍局、土地估价地、公证处、土地登记局等有关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其在土地交易中的职责。(8)联邦政府可通过土地估价委员会来监测和间接调控土地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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