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私人购置农业用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98页(372字)

南斯拉夫1954年《土地和房屋买卖法》第14条规定,私人可以在下列各项法律和决定规定的农业用地最高限额范围内购置农业用地,即:关于全民所有的农业用地和关于农业组织土地拨给办法的法律、关于土地改革和开垦的法律以及各人民共和国的有关决定。第15条规定,拥有土地超过法定最高限额者,应自发现超额之日起30天内报告县人民委员会。第16条规定:(1)取得的土地超过法定最高限额者,其财产中的多余部分应予没收,拨入全民所有的农业用地。(2)应予没收并转归全民所有的土地,将依据关于全民所有农业用地和关于农业组织土地拨给办法的法律加以确定。(3)根据本条第1款没收的土地,国家不予发给任何补偿。(4)私人依继承取得的多余土地的处理办理,将由联邦法律另行规定。在该项法律未通过前,多余的土地交由继承人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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