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土地税收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02页(538字)
韩国为调查土地课税基准,谋求租税负担的公正,曾于1957年12月2日颁布《土地课税基准调查法》,后于1959年、1961年修订。该法由总则、调查和决定、土地课税基准调查委员会、审查请求与决定、杂则等5章组成,共20条。该法颁布后,韩国政府于1958年7月发布了《土地课税基准调查法施行令》。另外,根据韩国税法规定,可对源于土地的所得征收农用土地税。该税为地方税种。纳税人是有源于耕种土地的所得或雇佣别人耕种的人。计税依据是农业土地所得扣除免税额和基本扣除额后的余额。实行超额累进税率,1988年税率表规定共分16级,最低税率为6%,适用于应税土地所得低于180万元部分;最高税率为55%,适用于应税土地所得超过6000万元部分。韩国税法还对地产市场中征收土地增值税分作出规定。根据规定,土地增值税两种形式征收:一是土地买卖时,买卖价格与宗地标准地价的差额达到一定数值时,政府可按差额的一定比例征收土地增值税;二是土地不发生交易时,自然增值,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税赋可以每3年的土地标准地价的差额为基数,按一定比例对宗地征收。如土地增值在1年之内超过1.5倍,则可按每年收取。土地增值税是韩国政府一项非常重要的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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