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开发税支付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05页(269字)

新加坡1985年《规划法》中27条规定:(1)与本法规定有关的任何土地应支付的开发税应该:按照规定的比率缴纳;按签发开发许可时规定的土地估价值的百分数缴纳;无论哪一个数额更大些都行。(2)如果签发开发许可时没有对土地的价值进行估算,则不应支付开发税。(3)依照本条,主估价官或主管部长任命的其他人可以对土地的价值作出公平合理的决定。第29条规定,如果在没有支付开发税的情况下就已经开始了土地的开发,则按照本法中条例的规定,除了政府的权利以外,该开发税享有应付税款人的土地上的第一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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