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建筑开发税支付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07页(370字)
新加坡1985年《规划法》第28条规定:(1)主管部门应该发布命令,决定是否应支付土地开发税以及应支付的开发税的数额。(2)主管部门应将该命令的副本发送至应支付开发税的人。(3)如果开发税已按(1)款的规定确定下来,则经过主管部门的许可,可以分期支付开发税,其利息按公共事务部部长在政府公报上发布的通告中的规定而定。(4)如果某人不同意第(1)款中主管部门下达的命令,则可以在命令发布后30天内向部长起诉,公共事务部部长将作出最后的决定。(5)除非某人支付了规定的起诉费用,否则他不能根据第(4)款提出起诉。(6)虽然某人已按第(4)款的规定向部长起诉,但只要他按主管部门第(1)款中下达的命令支付了开发税,则该人可以不必等待起诉结果,就可以进行土地开发。该人支付开发税并不影响他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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