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建筑开发税规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07页(253字)

新加坡1985年《规划法》第30条规定:(1)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本部分中的条例,公共事务部部长在不违背上述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制定规则,对下列所有事项或其中某一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开发税的不同税率;豁免一些特殊的或某一类土地开发应支付的税款;申请确定开发税的程序;退还某人已支付的全部或部分开发税。(2)本条中制定的所有规则都应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发布之后应尽可能快地呈交给议会。第31条规定,按照本部分的规定,主管部门应将征收到的所有税款归入统一基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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