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地方振兴局国土事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17页(373字)

日本《国土厅设置法》第8条规定,地方振兴局掌管下列事务:(1)规划、制定和推进关于整备地方城市及农山渔村的综合性而且基本的政策。(2)对关于实施东北开发促进计划、九州地方开发促进计划、四国地方开发促进计划、北陆地方开发促进计划及中国地方开发促进计划的事务,进行必要的调整。(3)对综合性的有计划实施的开发整备特定地区的大规模事业(在北海道或冲绳县区域内进行者除外),进行有关行政机关事务的调整(属大城市圈整备局所管者除外)。(4)关于高技术工业集聚地区开发促进法的施行。(5)关于综合保养地区整备法的施行。(6)关于根据本法所列法律(包括根据这些法律制定的命令)就属于内阁总理大臣的权限的事项进行的辅佐。(7)关于与前列各号事务的实施相关联,必要的调查研究以及统计和其他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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