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土综合开发审议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17页(310字)

日本《国土综合开发法》第8条规定:(1)国土审议会对综合开发计划及其实施方面的必要事项进行调查审议,并将结果报告内阁总理大臣,或者向内阁总理大臣提出建议。(2)国土审议会可以对制定综合开发计划所需要的如下事项进行调查审议,并将其结果报告内阁总理大臣:制定综合开发计划的标准;指定特定区域的标准;工业合理选址建厂的标准;有关综合开发计划中的资金和资材问题。(3)国土审议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综合开发计划的问题,通过内阁总理大臣向各相关行政机构长官申述意见。(4)各相关行政机构长官,可以就本部门管辖内事务的基本计划与综合开发计划保持密切联系的问题,听取国土审议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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