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土地事业机关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20页(297字)
匈牙利1987年《土地法》第67条规定,如果法律条例未作不同的规定,由下列当局处理有关土地事宜:第一级机关:不动产所在地的地区土地局;第二级机关:州土地局。第68条规定,在土地局的工作中,对于需要当局批准或进行现场考察的事项,土地局应在60天内完成。第69条规定:(1)如果是耕地和归大农业企业所有或管理的建筑物,第16条和第19条(4)款中所指的有关部长即为农业粮食部长;(2)如果是建筑用地和归建房合作社所有的部分或全部租赁的建筑物,则第16条和第19条(4)款所指的有关部长即为建筑和城市发展部长;(3)如果是其他不动产,则指财政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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