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土地管理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25页(727字)
加拿大实行土地所有权、处置权和管理权基本一致的管理体制。根据土地法律规定,环境部代表联邦政府管理联邦公有土地。环境部下设内陆水域和土地局,内设土地处。环境部主要职责是,通过制定计划和政策来影响土地利用,保护开发未经开发的林地、矿产资源地及各类保护地。省政府由自然资源部管理省公有土地。自然资源部主要职责是,负责省公有土地立法草案起草和使用规划制定;为人们室外活动、自然资源开发、土地和水源保护等提供服务。省辖市政府按省法律规定,负责有关土地管理。市政府没有土地所有权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土地所有权转让手续办理工作。为协调联邦政府各部门土地利用政策,1980年,加拿大国会颁布了《土地利用指南》,包括10条原则,分别对城市用地、农业用地、森林用地、不可再生资源土地、交通和通讯用地、水资源保护地、历史遗迹地、生物繁衍土地、冒险性项目用地和其他区域性用地等,规定了联邦政府的指导性意见,要求所有的联邦政府部门、机关在执行各自的方针、计划和活动时遵守这些原则。有15个单位组成的“联邦政府土地利用委员会”,负责指导贯彻这10条原则。这些单位是环境部、农业部、矿产能源资源部、印第安及北方事务部、运输部、渔业海岸部、加拿大抵押与住房公司、内陆水域资源公司、国家公园和野生生物服务公司等。环境部副部长助理任委员会主席,秘书处设在环境部的内陆水域和土地局。该委员会职责是:在宏观上对部门用地是否符合政策进行讨论,研究合理的用地方案,并对其执行进行监督。在加拿大还有一个“加拿大土地利用委员会”的协调机构,其任务主要是体现联邦政府与省政府之间在土地管理上的合作关系。《土地利用指南》第10条原则规定了双方应负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