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内瑞拉土地管理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26页(399字)

委内瑞拉《土地改革法》规定,为实施本法,设立全国土地改革委员会,隶属于农牧业部,具有自治的法人地位,享有财政特权和优惠。在地方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全国土地改革委员会的领导和行政管理由其领导委员会承担。领导委员会有权提出土改实施计划,决定不动产的征收、转让或征用,发行农业债券,建立农村保险,促进农业合作化,调整土地租金,任命律师,监督土地所有主执行法律,制定全国土改委员会需要的内部条例。领导委员会内设主席1人。法律还规定,全国土改委员会将被免除对其利润和经营活动的赋税或捐税,并将享受邮件和电报的豁免权。农牧业部和全国检察总监有权视察全国土改委员会经营活动及其财政状况。每年至少视察二次。全国检察总监可在全国土改委员会的各主要办事处设1名监察代表。全国土改委员会领导委员会成员为国家公务官员,其下属人员除利润分成福利外,享有劳动法规定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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