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国有土地侵占赔偿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30页(287字)
新加坡1985年《侵占国有土地法》第8条规定:(1)法院可以在对任何人因触犯了本法而被定罪以前,命令此人除了交纳因犯罪而应交的罚金以外,还必须赔偿他在非法占地期间因在该土地上砍伐树木或破坏损害政府的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并要支付为证明其非法侵占的存在及损害的范围所需要进行的勘查费用。(2)为了确信这笔损失的价值和费用的数额,地税征收官应出具亲笔签署的证明书,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该证明书中所确认的数额即为当事人应该赔偿的数额。(3)本条中赔款人依照命令须缴纳的任何款项,不论数量多少,可按照刑事诉讼法中罚金的收取办法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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