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国有土地侵占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30页(213字)

新加坡1985年《侵占国有土地法》第11条规定:(1)按本法规定,任何土地没收归回国家,这种做法应视为对总统有利。(2)主管部长应该立即指定专人对该土地进行估价,估价值应该记录在土地局档案中。(3)如果在该土地没收以后6年之内,任何人向总统请求该土地及该土地的任何权益,并得到总统的认可,则按照总统的批示,他将有权利从统一基金中接受一笔价值不超过已记录的该土地估价值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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