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地管理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34页(386字)

为了巩固自耕农土地制度,1952年,日本国会颁布《农地法》,进一步满足了农民占有土地的宿愿,调动了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但是,《农地法》规定土地不许买卖、不许出租,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业结构改善,阻碍了资本主义大农业的发展。因此,在1962年以后,日本国会对该法进行了多次修改。通过修改,承认了农业生产法人有取得土地的权利,取消了农业经营规模的上限,允许土地出借或者出租,认可了承包耕作或委托耕作等组织形式的合法性等等。1987年、1993年,日本国会对《农地法》再次进行了修改。目前,《农地法》主要由5章9节95条组成。对农地及采草放牧地、未开垦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国家收买、卖出政策以及违法处罚等重要土地问题均做了明确规定。日本政府为此制定了《农地法施行令》,农林水产省也制定了《农地法施行规则》等政令、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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