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地役权设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86页(261字)

埃塞俄比亚1960年《民法典》第1362条规定:(1)地役权可通过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所有人间的协议设立。(2)它可通过将在两个或更多人之间分割的此等土地之所有人的遗嘱设立。第1363条规定,地役权的设立除非以书面方式证明,无效。第1364条规定,地役权如果未在需役地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簿上得到登记,对第三人不生效力。第1365条规定,当对某一文件中的规定是创设了对物性的地役权,还是对此等土地的所有人课加对人性的债存有疑问时,此等模糊规定被视为课加对人之债而设立了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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