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防止侵占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35页(696字)

新加坡政府为防止对国有土地的侵占,于1985年重新修订并颁布了《侵占国有土地法》。该法共20条,主要内容:(1)根据土地专员、地税征收官或其他公共官员呈交的经宣誓的控告,控告某人非法侵占国有土地,治安法院可以据此发出传唤,要求该人出庭。法院可采取简便的程序听取检举并作出决定。(2)如治安法院认为证据确凿,可向警察局长、警察官发出执行令,立即剥夺非法占地人的财产,将该人从非法占有土地上驱逐出去,并以国家名义收回该土地、该土地上生长的作物、所有的建筑物及其他不动产和可动财产。(3)如某人非法侵占国有土地,在国有土地上居住、修建筑物、草棚、清除树林地、围占或耕作,或堆放、抛扔物品、废物、垃圾及其他类似物品,或直接、间接唆使他人非法侵占国有土地,则该人应定为犯罪,并给予惩罚。罚金不超过5000新元,或处以不超过6个月监禁,或两罚并用。如非法进入国有土地砍伐树木或种植树木,对第一次犯罪罚金不超过200新元,第二次犯罪罚金不超过500新元或处以不超过6个月监禁。(4)国家或皇室转让、划拨土地被放弃使用3年以上,由地税征收官没收归还国家。主管部长应立即指定专人对该土地估价。(5)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故意在国有土地上放、放,应定为犯罪,罚金不超过500新元。(6)任何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国有土地上砍伐、挖掘或拿走树木及其他植物,或剥去树皮,应定为犯罪,罚金不超过2000新元。(7)主管部长可任命一定人员为森林看守员,可对政府转让或租借土地征收土地税、租金或许可证费。看守人员或警察官玩忽职守,应定为犯罪,罚金不超过200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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