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联邦土地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42页(516字)

加拿大为加强联邦公有土地利用和管理,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早在1867年联邦国会参照《英国大不列颠北美条例》关于农业事务规定,制定农用耕地使用方面法令,并曾规定联邦政府对印第安人保留地的土地拥有司法权。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邦国会通过制定《土地管理法》、《农业稳定条例》、《住房条例》和《改进农场借款条例》等,来指导、规范各种公有土地使用的经济性。还通过制定《农业恢复及发展计划》、《矿产探查计划》和《印第安和北部事务部对西北地区及印第安保留区的支持计划》等法规性文件,加大对局部地区及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土地利用的政策影响。联邦国会还加强了公有土地保护立法,通过颁布法律,规定建立国家公园可以征用私人土地;采伐林木要负责造林;海岸、湖岸、河岸带土地不得买卖和出租;城市扩展占用联邦土地要加以控制;开采石材和露天矿产要负责回填复原等。1973年联邦国会制定了《联邦政府土地管理原则》,要求联邦土地的利用必须配合政府给国民提供良好的自然和经济环境及有效服务,保证用地者相互成为“好的邻居”。1980年联邦国会制定《土地利用指南》,成立了联邦政府土地利用委员会,负责该法律性文件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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