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私有地产划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06页(525字)

尼亚1991年《土地法》第13条规定:(1)位于居民区外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土地,按社员带入合作社的面积,或由合作社以任何形式接管的土地面积,划归这些社员或其继承者所有。(2)在山区,划归社员或其继承者的土地一般是其原有的土地,而在平原地区,按委员会规定的地块划分,并不一定是其原有的土地。(3)如果由合作社员上交的土地和以其他形式由合作社接管的土地的面积构成的总面积同农业生产合作社当前的土地面积之间,不仅仅在土地面积总体上,而且还在土地使用类别上发生了变化,则划归合作社员或其继承者的土地应适当按比例减少,从总面积中减去合法使用于其他目的的土地面积以及改变了使用类别的面积。少于1公顷的土地持有者不受影响。(4)果园、葡萄园、温室、池塘、养场、苗圃、经营管理和畜牧业的建筑用地以及合作社现有的畜牧业生产能力所必需的饲料基础设施用地,可按所有者的选择,建立一些私有类型联合形式,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不是法人。第14条规定,因某种情况离开合作社,不在合作社里劳动或不在合作社所在地居住的合作社员及其继承者,可以得到位于居民区以外的、由社员带入合作社或由合作社以任何形式接管的成为合作社财产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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