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土地目录标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44页(340字)

美国《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第201节规定:(1)内政部长应编制并保存一份所有的公有土地、它们的各种资源及其他价值的详细目录,在编制此种详细目录时,应特别重视那些面临严重的环境问题的地区。应随时修订此种详细目录以及真实地反映各种条件的变化及对新的和待开发的资源和其他价值。此种详细目录的制备、保存或者此类地区的确认并不改变或禁止改变公有土地的管理和使用。(2)该部长应当运用可供支配的资金和人力,确定各公有土地的边界,并确定各种公开的地界标志的含义,包括,如果适当,采用各种标志、示意图;并向州和地方政府提供详细目录中的各种资料、数据,以协助它们对与公有土地相接的非联邦所属土地进行规划和对这些非联邦所属的土地的使用依法加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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