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土地登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55页(475字)

墨西哥《土地法》规定:(1)各类土地所有权应在全国土地登记处注册。(2)关于土地权利的总统决定、最高法院宣布的判决、征用村社或公社地产的法令、土地权利证书和地契、村镇区地基地产证书、不可征用证书和影响地产的一切公证状和文件等,应在全国土地登记处注册。任何人都可获得有关注册的信息或副本。(3)全国土地登记处可对国家一切土地、宣告为荒地和过量的土地、所有小地产、所有公社和村社的土地作出应有的标记。(4)全国土地登记处应对土地所有者姓名和地产的地理位置按字母进行分类,说明土地的面积和质量;对所有的受益公社社员和村社社员、权利未受损害的农民用地进行登记。(5)土地事务管理当局必须将签发的一切决定通知有关的财产公共登记处,根据决定承认、产生、修改或取消对农村地产的权利。(6)地产公证人和公共登记处在批准或登记有关农村产权的交易或文件时,应将有关地产的面积和位置通知全国土地登记处。(7)有关公共登记处的职员或公证人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可对前者给予撤职的制裁,对后者课以1000到10000比索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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