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界标管理权力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58页(608字)

新加坡1985年《边界及测量绘图法》第41条规定:(1)任何官员如被政府任命进行土地测量,公共事务部部长可以授予该官员以下权力:定界官的所有或部分权力;责成任何土地拥有者设立界标或其他标志的权力;设立界标然后命令土地拥有者缴纳设立界标费用的权力。(2)政府测量人员在行使其职责时可以进入任何土地。第42条规定:(1)依照本法规定命令某人实施某一行为,如此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履行其行为,则发布命令的官员应向其发出通知,委派他人完成该行为。(2)上述过程的一切费用应由此人支付。第43条规定,任何必须依照本法执行某一命令或完成所接到的特别通知中要求事项的人,如故意不执行或无正当的理由忽视执行命令或完成要求事项,则应给此人定为犯罪。定罪之后,此人仍拒绝执行,则从定罪之日起,每天或不满一天对其处以10新元以下的罚款。第44条规定,依照本法,所应支付的每一笔费用都可按照目前正在生效的法律中拖欠土地税的收回方法收取。第45条规定,部长可以制定以下规则:(1)收集整理任何土地的各类资料;(2)规定和限制依照本法进行活动的官员的职责和权力;(3)完成所有事项的适当方法以及本法中所有的诉讼规则;(4)依照本法,所有将要出版、发行和发送的告示,不论是普通通告还是特别通知,其出版、发行和发送的规定;(5)贯彻执行本法的一般规则。依据本条中制定的所有规则都将在政府公报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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