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产出售价格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9页(199字)
根据日本《农产品价格安定法》规定,政府出售按有关规定买入的农产品等,应当考虑到该农产品等的供需情况,不应对农产品等的时价产生恶劣影响。同时,该法还规定,农产品等出售价格,不得低于买入标准价格及时价。但是,在如下特殊情况下,农林水产大臣有权决定价格标准:(1)为了新的用途或者打开销路有必要时;(2)供实验研究之用时;(3)因管理上需要全部卖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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