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边界划定协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58页(180字)

新加坡1985年《边界及测量绘图法》第7条规定,定界官也可以责成向拥有、占有某一土地的人,或与该土地毗连的土地有关的人,或受雇管理或耕种该土地的人送达特别通知,要求他以个人或代理人的身份,在通知中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到场,指明该土地的边界,或在设立或修理界标的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帮助,或在定界过程中提供帮助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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