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界标测量人员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60页(575字)

新加坡为加强土地测量人员的登记及控制等事项管理,于1972年9月1日颁布《土地测量员法》。该法后作过多次修订。由26条组成。主要内容包括:(1)组建国家土地测量员委员会。系法人实体,有永久继承权及公章,可以起诉及被起诉。委员会由主席、副总测量员、政府测量员、测量员组成。测量员任期不得超过两年。(2)委员会在指定时间,地点开会;委员会可任命一位秘书;委员会应保存一份登记簿,记载测量员情况。(3)每个年龄不小于21岁的新加坡居民,符合本法规定条件,交纳规定费用,即有资格申请登记入册,由委员会颁发登记证书。(4)委员会在测量员违反本法规定时,有权作出停止开业,从登记簿上除名的决定。(5)任何人如任意在登记簿里弄虚作假,均构成犯罪,可处以2000新元以下罚款;任何非法开业的测量员,可处以2000新元以下罚款。(6)凡依本法登记的测量员有资格开业,承担土地所有权测量,并收取测量费。(7)任何所有权测量未获得总测量员或他任命代表批准,均无法律效力。(8)测量员应在6个月内完成一份所有权测量任务;总测量员可随时对测量员工作进行实地考察,纠正其工作错误;对不听劝阻者有权作出赔偿损失、停止开业处分。(9)委员会所获收费可用作支付人员报酬、奖学金等。(10)经主管部长许可,委员会可制定测量员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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