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魏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63页(654字)

中国北魏建都后,为遏止其贵族大地主对农民的侵凌,于公元485年10月发布均田令。具体内容规定有:(1)受田规定。将土地分为露田、桑田、麻田、宅地四种。露田,指种植作物的耕地。男15岁以上受露田40亩,妇女20亩,奴婢一样分地,耕一头可多分田30亩,最多以四头计算。采用三圃制者加受男丁80亩,妇女40亩,加受之田称为倍田。如人口增多,利用倍田进行分配。麻田,指产麻地区另分配男丁麻田10亩,妇女5亩。桑田,规定至少种桑50树,枣5株,榆3根,多种及杂植其他果树不限。男丁受桑田20亩。在受田三年内要达到规定种树标准。如不达到标准限额,将其不足额部分土地收回。(2)还田规定。均田制是土地分配与封建租税结合起来的一种制度。分得土地即须负担租税,还田即可免去租税。还田是指露田与麻田,桑田为世业田,终身不还。桑田亩数以现有人口计算,定额内桑田不许出卖,多余部分可以自行出卖。(3)特殊规定。十一岁以上及有残疾者多授以半夫之田;年逾七十,家中无正式受田之人者其田不必归还,到死为止。寡妇守志者授妇田20亩,免其租税。土广民稀地区,人民得随其力之所及向政府另外借地耕种。(4)官吏的公田规定。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8顷,县令郡丞6顷,随官职更换调整,不准私自出卖。关于北魏均田制土地立法,《魏书·太祖纪》、《魏书·食货志》、《魏书·高祖纪》、《魏书·李冲传》等均有记载。《隋书·食货志》、《周书·苏绰传》等还记载了北齐、西魏、北周时期均田制度立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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