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代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64页(248字)

公元1115年,中国北部女真人建立金国后,不断变革内部土地占有关系,通过立法推行具税地制。据《金史·食货志》记载:“其制:每耒牛三头为一其,限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顷有奇,岁输米不过一石,官民占田无过四十具。”金国占领中原后,与汉族杂居,为防治汉人,推行屯田制,计口授田。金政府的官田也实行民佃,由政府直接收取地租。章宗太和4年(公元1204年)规定:“屯田户自耕和租佃法”,承认女真猛安谋克(社会基层组织)出租土地的合法性,实现了土地关系封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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