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土地权益整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66页(341字)
民国政府制定公布《土地整理章程》。主要规定:(1)每一县经界事务办竣,应由该县知事按照本章整理所辖境内的土地;没有专征地税官署的,由该官署负责。(2)土地应行整理事项:①买卖、继承、赠与及其他所有权的移转;②质权有质的性质的抵押权及地上权、租地权等的设定或消灭;③地目的变更;④地主姓名或名称及住所的变更;⑤分割或合并。(3)每乡由县知事选任公正首事一人为土地整理员,任收受陈报单并督促陈报及调查陈报与否等事宜;土地整理员由县知事酌给津贴,其任期定为一年;土地整理员关于理整土地,如有不正当情事时,当事者可向县知事署控告;县知事如有不正当情事时,当事者可向上级官署控诉。(4)土地的变更逾期未经陈报的,查实后,处10元以下的罚金。
上一篇:中国北洋政府土地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