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编制土地清册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69页(529字)
民国政府制定发布《土地清册规则》。主要规定:(1)各县征税官署关于地税事项,除设置地籍图、地税户册外,应按照本规则,编制土地清册。(2)土地清册应登录:土地所在;地号;等则;地目;地积;法定地价;地主的住所、姓名或名称;质权者有质的性质的抵押权者,地上权的设定继续期间在20年以上的,或租地权的有长期租借契约者的住所、姓名或名称;道路、江河、沟渠、堤防、城堞、铁道线路、水管线路及未经整理的林地等,均无须登录于土地清册。(3)下列事项须经掌理登记官署的通知,方可登录:所有权移转时;质权有质的性质的抵押权及地上权、租地权的设定移转消灭时;地上权、租地权继续期间变更时;所有权的继承或遗赠其继承人,或受遗赠的为保存所有权的登记时。(4)下列事项可凭该土地保管官署的通知,即行登录:国有土地的变卖、交换、让与时;因国家收用未登记的土地所有权移转时;未登记的土地成为国有时。(5)土地清册每卷首应附该册内登录各土地的地籍分图。(6)查阅土地清册及地籍图或请发给土地清册的抄单者,应缴纳本规则规定各费。(7)新登录的土地,该管官署应派员测量其地盘。(8)地积的计算法以毫(六方尺)为止,不及一毫的,以四舍五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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