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上海使用岸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72页(237字)

民国政府《上海市市民使用岸线规则》规定:(1)凡在本市区区内沿黄浦江、吴淞江两岸建筑码头使用岸线,不论该处陆地或滩地,为国有、市有、私有或租用,均应向土地局请求使用权,核给使用岸线执照。(2)凡请领执照者须缴纳领照费,黄浦江沿岸计银8元,吴淞江沿线10元。(3)使用费按照地产评价委员会规定的分段岸线的使用费表征收;自领取执照日起,每年分两次向土地局交纳使用费。(4)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可按应交使用费自占用之日起加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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